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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业单位考试必背考点——《公司法》三个重点
——中公教育研究与辅导专家 史广帅
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12处修改,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
(一) 完善公司的设立制度
通过降低公司设立注册资本的限额来降低门槛,股份有限公司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(发起人)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,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;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,采取公司股东(发起人)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、出资方式、出资期限等,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。
简化公司设立的程序实行准则主义,进一步明确公司设立的各项责任。
(二)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
除对公司注册资本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,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、10万元、500万元的限制;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(发起人)的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。
(三)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
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、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。公司登记时,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。
此次修法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础和保障。工商总局也将研究并提出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建议,同时积极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,并完善文书格式规范和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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